巴拿馬運河 vs 長江集團
1》巴拿馬運河 vs 長江集團的關係
長江集團(透過其前身和記黃埔)之所以能擁有巴拿馬運河的港口,可以追溯到 1997年。
在巴拿馬將運河主權從美國手中收回的前夕,巴拿馬政府進行了國際競標,以尋求私營企業來管理和現代化運河兩端的港口:
* 太平洋端的巴爾博亞港 (Balboa)
* 大西洋端的克里斯托瓦爾港 (Cristobal)
當時,和記黃埔以相對較低的價格,擊敗了其他國際港口營運商,成功獲得了這兩個關鍵港口 長達25年的特許經營權。這項合約後來在 2021年又被延長了25年,原定至2047年到期。
當時和記黃埔能夠成功投標的原因可能包括:
* 積極的投資承諾: 和記黃埔承諾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港口設施的現代化和擴建。
* 豐富的國際港口營運經驗: 和記黃埔在全球擁有多個港口的營運經驗,被認為有能力有效地管理巴拿馬的港口。
* 戰略眼光: 李嘉誠領導下的和記黃埔可能看中了巴拿馬運河作為全球貿易重要樞紐的戰略價值。
* 政治因素: 當時的政治環境可能也對和記黃埔有利。
因此,長江集團(透過其子公司巴拿馬港口公司)自1997年起,一直是巴拿馬運河兩端重要港口的營運商,這使其在全球航運物流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
2>巴拿馬運河主權如何從美國手中拿回來?
巴拿馬運河的主權從美國手中回歸,主要是透過以下幾個關鍵步驟和條約實現的:
1. 《托里霍斯-卡特條約》(Torrijos-Carter Treaties):
*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在巴拿馬人民長期的主權訴求和國際社會的壓力下,美國總統吉米·卡特與巴拿馬領導人奧馬爾·托里霍斯於 1977年9月7日 簽訂了兩項重要的條約,統稱為《托里霍斯-卡特條約》。
* 《巴拿馬運河條約》(Panama Canal Treaty): 規定將在 1999年12月31日 將巴拿馬運河的完全主權歸還給巴拿馬。在此之前,運河將由美國和巴拿馬共同管理。
* 《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的條約》(Treaty Concerning the Permanent Neutrality and Operation of the Panama Canal): 確保運河的永久中立性,允許所有國家的船隻和平通行,且任何國家不得在運河部署軍事力量(除了巴拿馬自身的防衛力量)。這也賦予美國在運河中立受到威脅時採取行動的權利。
2. 過渡時期(1979-1999):
* 條約於 1979年10月1日 生效,標誌著一個過渡時期的開始。
* 在此期間,巴拿馬逐步參與運河的管理和運營。
* 美國將原巴拿馬運河區的行政權、司法權、郵政、海關等職能逐步移交給巴拿馬。
* 美國也逐步撤出在運河區的軍事基地和設施。
3. 完全主權移交(1999年):
* 最終,在 1999年12月31日中午,美國將巴拿馬運河的完全主權和運營權正式移交給巴拿馬。
* 這一天標誌著巴拿馬人民長期以來爭取國家主權的目標終於實現。
簡而言之,巴拿馬運河主權的回歸是一個透過外交談判和簽訂條約逐步實現的過程,其中《托里霍斯-卡特條約》是核心的法律基礎,確立了主權移交的時間表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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